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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415-000
事项名称 治理车辆超限运输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第三款: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201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第二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托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交通稽查站,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并可以在超限运输车辆可能绕行或者短途驳载的线路上实施检查。
三定方案 《潍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委关于切实搞好交通检查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年11月潍政发〔1996〕96号)、《关于设置交通稽查大队的批复》昌编发[1996]18号,同意设置昌邑市交通稽查大队。《关于昌邑市交通稽查大队更名的批复》昌编办发[2011]18号,同意昌邑市交通稽查大队更名为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其他不变。《关于调整理顺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事业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发[2013]3号,职责:履行运政管理职责;治理车辆超限运输;委托代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涉嫌车辆超限运输行为
实施程序 1. 定点检查、道路巡查、上级转办或受理举报(立案);2.对涉嫌超限运输行为调查取证;3.依法做出处罚决定;4.制作执法档案保存。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监察中队721868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