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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416-000
事项名称 委托代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设立依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委关于切实搞好交通检查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年11月潍政发[1996]96号)完成省、市政府交办的检查事宜;《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路面执法工作规范》(2012年3月鲁交监总﹝2012﹞1号)三、执法职能:(三)委托代查。
三定方案 《潍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委关于切实搞好交通检查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6年11月潍政发〔1996〕96号)、《关于设置交通稽查大队的批复》昌编发[1996]18号,同意设置昌邑市交通稽查大队。《关于昌邑市交通稽查大队更名的批复》昌编办发[2011]18号,同意昌邑市交通稽查大队更名为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其他不变。《关于调整理顺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事业机构设置的批复》昌编发[2013]3号,职责:履行运政管理职责;治理车辆超限运输;委托代查。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委托代查的相关违法行为
实施程序 1.接受省市交办的检查事宜;2.对涉嫌违法行为调查取证;3.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监察中队721868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