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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401-000
事项名称 淘汰黄标车
实施主体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运政管理办公室
设立依据 《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3〕28号)《潍坊市关于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意见》《潍坊市淘汰黄标车实施方案》《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做好营运黄标车限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在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注册登记且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后的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相应补贴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全市道路运营性运输站、点、场的规划、批复和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客运出租运输、货运出租运输、联合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配件销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及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实施程序 1、收回营运证件;2、责令退出营运市场。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营运证件、环保检测标识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