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交通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2402-000
事项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设立依据 1.《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 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2.《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2008年9月通过)第二十条;3.《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1月交通部令第11号)第三十九条。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负责提出交通运输行业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申请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通车试运营1-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 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实施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查;4、批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7.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