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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407-000
事项名称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审核)
实施主体 昌邑市交通运输局
设立依据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条件审查。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负责港口规划、港口岸线及相关陆域、水域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港口设施安保、引航管理及港口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三)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
实施程序 企业--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级交通主管部门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概况;(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港航局 722162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