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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410-000
事项名称 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备案
实施主体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设立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3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验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4号二、主要职责(六)负责全市道路运营性运输站、点、场的规划、批复和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道路客运出租运输、货运出租运输、联合运输、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负责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配件销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机动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工作;负责全市交通稽查及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实施程序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备案申请表;2、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7226798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