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交通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1002416-000
事项名称 港口码头建设、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岸线使用许可审核(上报上级部门)
实施主体 昌邑市港航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第六条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三定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港航局721210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力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