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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2504-002
事项名称 《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
设立依据 1、《水法》(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纠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限期恢复、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水政监察大队559192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