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2513-000 |
事项名称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1、《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至(三)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分别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罚。1、《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五十六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纠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水政监察大队559192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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