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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2519-001
事项名称 《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
设立依据 《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第五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纠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水政监察大队559192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