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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02520-000
事项名称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
设立依据 《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40号)第五十四条: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水事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纠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违法生产或者使用,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水政监察大队559192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