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02599-000 |
事项名称 | 对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61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三):监督管理全市的海岸带、内海、领海等管辖海域的使用。(四)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九)依法在全市渔港和管辖水域实施巡查巡视、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警告,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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