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212501-004
事项名称 对违反《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存在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海洋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第五条第六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三):监督管理全市的海岸带、内海、领海等管辖海域的使用。(四)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九)依法在全市渔港和管辖水域实施巡查巡视、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