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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12511-002
事项名称 对违反《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存在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三):监督管理全市的海岸带、内海、领海等管辖海域的使用。(四)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九)依法在全市渔港和管辖水域实施巡查巡视、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建设、运行,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