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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212519-003
事项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存在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子项名称 对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三):监督管理全市的海岸带、内海、领海等管辖海域的使用。(四)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九)依法在全市渔港和管辖水域实施巡查巡视、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