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212523-003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海底电缆管道保护条例》规定,存在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子项名称 | 对未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处罚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
设立依据 | 《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第十八条第(四)项,海上作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三):监督管理全市的海岸带、内海、领海等管辖海域的使用。(四)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九)依法在全市渔港和管辖水域实施巡查巡视、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停止海上作业,罚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