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2505-000 |
事项名称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滞纳金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水法》(主席令第75号)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五、其他事项(六)(十一)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水利局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城区地下水资源),负责水资源费的收取,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实施条件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水政监察大队5591922昌邑市水资源规划管理站 721976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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