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2506-000 |
事项名称 |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严重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40号公布)第四十四条: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查封、扣押 |
实施条件 |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严重造成水土流失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水政监察大队5591922昌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559193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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