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2508-000 |
事项名称 | 强制履行治理水土流失义务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4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代履行 |
实施条件 | 《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公布)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水政监察大队5591922昌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559193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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