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2509-000 |
事项名称 |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政强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4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实施条件 |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水政监察大队5591922昌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559193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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