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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302511-000
事项名称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查封、扣押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九条:…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