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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302512-000
事项名称 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禁止离港、责令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行政决定的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一条:拒绝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禁止离港、责令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行政决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报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暂扣其渔业船舶或者船上物品,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扣押物品
实施条件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一条:拒绝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执行禁止离港、责令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行政决定的…可以暂扣其渔业船舶或者船上物品,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