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2513-000 |
事项名称 | 扣押违法作业工具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治和恢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或者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二)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未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三)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降低水体交换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项目的;(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的。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三):监督管理全市的海岸带、内海、领海等管辖海域的使用。(四)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扣押财物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扣押违法作业工具,……:(一)违反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或者重点海域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二)采挖海砂、砾石或者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资源,未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的;(三)在半封闭海湾、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降低水体交换能力或者增加通道淤积速度的工程项目的;(四)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填海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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