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2514-000 |
事项名称 | 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将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条:沿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三):监督管理全市的海岸带、内海、领海等管辖海域的使用。(四)负责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九)依法在全市渔港和管辖水域实施巡查巡视、监督管理…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代履行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清除本单位用海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废弃物或者将生产、生活废弃物弃置海域的,由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用海单位承担,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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