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2518-001 |
事项名称 | 对违法排污口强行拆除、恢复原状 |
子项名称 | 对违法排污口恢复原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五、其他事项 (一)昌邑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其主要职责: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强行拆除 |
实施条件 | 被责令限期清除的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而逾期不拆除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712531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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