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2519-000 |
事项名称 | 对耗水量高或节水措施不力的核减取水量直至停止取水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以上经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五、其他事项 (一)昌邑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其主要职责: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强行拆除 |
实施条件 | 被责令限期清除的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而逾期不拆除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712531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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