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302520-000 |
事项名称 | 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取补救措施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1、《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40号公布)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40号公布)第五十二条: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五、其他事项 (一)昌邑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其主要职责: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强行拆除 |
实施条件 | 被责令限期清除的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而逾期不拆除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712531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