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402503-000 |
事项名称 | 海域使用金征收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
设立依据 |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第三十五条 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2年3月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 负责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统一审批、发放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统一征收海域使用金;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2008年5月潍财综〔2008〕40号)?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管理科 712408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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