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402504-000 |
事项名称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第二十七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渔业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第二十七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普通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普通渔业捕捞渔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1、59马力以下渔船征缴标准:20元×1.2×作业类型系数。2、60—599马力渔船征缴标准:20元×作业类型系数。3、作业类型系数:刺网1.0,围网1.0,拖网1.3,张网1.2,钓具0.6,耙刺1.0,陷阱1.2,笼壶1.0,杂渔具1.0。专项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增殖对虾捕捞渔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2元;海蜇捕捞渔船每年每标准马力18元;鹰爪虾捕捞渔船每年每标准马力20元。 省厅《关于2014年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及普通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缴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海渔函[2014]48号)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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