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402505-000 |
事项名称 |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第24号)第二十七条: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2000〕393号)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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