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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402506-000
事项名称 渔业船舶登记费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五十四条:渔业船舶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五十四条:渔业船舶登记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一、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向申请船舶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一)国籍登记费标准: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100元;主机功率16-44千瓦(21-60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200元;主机功率45-146千瓦(61-1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300元;主机功率147-440千瓦(200-599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400元;主机功率441千瓦(600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50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每艘50元。(二)变更登记费标准: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元。船舶总吨位1吨以下的非机动渔船,免收国籍登记费和变更登记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48号>。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渔政站785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