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水利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502501-000
事项名称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2、《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昌邑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昌政办发[2006]55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帮扶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昌邑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水产局。
三定方案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十八)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明确负责移民工作的机构”。2、《关于成立昌邑市水利移民管理办公室的批复》(昌编办发[2012]26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库区移民工作的管理,经研究,同意成立昌邑市水利移民管理办公室,隶属市水利局。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移民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水利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及资金的监督管理等。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核定登记。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二、完善政策,提高移民后期扶持标准(五)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六)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七)、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三、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措施和办法。3、对扶持期内移民人口自然变化的处理办法。(二)、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三)、确定后期扶持方式的办法。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6]84号)附件《山东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第七条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安置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的核定登记的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竣工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各市上报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统计报表;2006年6月30日前登记在册的农村户籍。第十一条 核定登记方法步骤。整体搬迁安置村、分散安置村移民登记,由移民户、移民个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填写“移民登记申请表”,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驻村移民工作组核实。生产安置村移民核定登记,由村民委员会向驻村工作组提出申请,由工作组核实同意。驻村工作组核实后,由村民委员会将村级移民核查登记汇总表报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移民工作队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实行村、乡(镇)两级公示制度。村民委员会将乡(镇)政府确认的结果在村内公示。乡(镇)汇总结果在其驻地和有关村分别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经村、乡(镇)公示的移民名单及有关材料要统一存档,并在乡(镇)公示结束3日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按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市人民政府5日内以水库为单元汇总,签章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由省、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分级负责。村民委员会是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责任人,负责第一次核查、汇总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汇总、核实、公示、签章上报等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主体责任人,负责确认、汇总、签章上报、社会稳定和应急事件处理等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对核定登记工作负总责,最终批准核定各县(市、区)的水库移民人数。1.县(市、区)内安置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县(市、区)外安置移民核定登记工作,由迁入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提出原迁移民人口花名册,函告迁出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并共同签章认可。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水利移民管理办公室782811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