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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502502-000
事项名称 在紧急防汛期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作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补偿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
设立依据 1、《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第四十五条: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2、《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4、《山东省实施〈防汛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案??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 (四)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7125313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