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502503-000 |
事项名称 | 在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补偿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第五十四条:旱情缓解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 (四)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7125313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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