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市水利局->事项目录
事项编码 3707860502504-000
事项名称 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给付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2月财建〔2009〕1006号)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八条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家林业局《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2009年1月财建〔2009〕1号)一、油价补助的基本原则(二)地方负责落实……地(市)、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把补贴资金发放到受益对象。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2年4月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1、县级渔业部门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汇总、初核、公示、上报; 2、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3、农业部、财政部审核、发放资金,县级财政及渔业部门将资金发放到位。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2月财建〔2009〕1006号) 第十条 年度终了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补助申请表,内容包括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养殖机动渔船、船主和养殖证基础信息、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有无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情况等。第十一条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补助申请表进行初核、汇总,并对渔业生产者的补助申请资格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重点公示渔船在补助年度内是否正常生产作业。公示结束后,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八条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并于2月底前将补助年度内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养殖机动渔船统计和补助用油量测算情况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第十二条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第八条对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测算,并于3月20日前,以书面文件将本省(区、市)上年度《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以及《中央财政远洋渔业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上报农业部,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介质报送电子表格。第十三条 农业部收到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后,根据第八条审核和测算国内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省(区、市)补助用油量、远洋渔业补助用油总量和分企业补助用油量,附带全部渔船船名册,于4月10日前函报财政部,同时抄送审计署。第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上年度渔业补助用油量,按照补助标准,测算确定各省(区、市)上年度国内渔业和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中央企业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于4月30日前,下达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资金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农业部、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第十五条 远洋渔业分企业及代理渔船补助用油量及资金规模由农业部于5月15日前书面通知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抄送财政部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据此进行发放,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第十六条 国内渔业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资金下达文件制定具体发放方案,及时下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对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于6月30日前将资金发放到位。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捕捞许可证或水域滩涂养殖证、补助年度的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生产日志等证明材料。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12月财建〔2009〕1006号)第五条……补助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二)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捕捞日志。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三)内陆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并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三个月。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数控制在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据范围内,并纳入省级数据库管理。(四)养殖渔民(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五)远洋捕捞渔船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六)除农业部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从事远洋渔业生产的渔船一律领取远洋渔业补助资金,不得重复领取国内渔业补助资金。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计划财务科 7110605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