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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602501-000
事项名称 水事纠纷裁决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
设立依据 1、《水法》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441号)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八)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纠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本市境内间在开发、 利用、 节约、 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而引起行政争端。
实施程序 (一) 由纠纷各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协议,并报昌邑市水利局备案;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上报昌邑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水利局处理。 (二)市水利局组织与发生纠纷有关的各方进行协调, 达成一致意见的, 由市政府签订协议; 协商不成的,报潍坊市人民政府或潍坊市水利局。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水政监察大队559192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