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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702502-000
事项名称 内陆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2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号)第九十一条(四):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的水体。另外:(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处理;(二)申请人必须是与渔业损失事故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事实依据与请求;(四)不超越主管机构受理范围。
实施程序 1、受理;2、调查取证;3、调解;4、处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如下事实:(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邮政编码等(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二)申请事故,事实和理由;(三)与事故纠纷有关的证据和其他资料;(四)请求解决的问题。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渔政站785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被申请人不按期或不提出答辩书的,视为拒绝调解处理;当事人对主管机构调解污染事故赔偿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调解处理终止。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