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2501-000 |
事项名称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有权对本辖区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潍坊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潍政发[2013]4号)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诸城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本企业的防汛抗洪措施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七)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三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 第三十四条 ,《潍坊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昌邑市水土保持管理法》(昌政办发[2013]31号)第二十六条 |
实施程序 | 下达通知、审查有关材料、现场勘查、填写调查报告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审查通过的水土保持方案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559193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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