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2504-000 |
事项名称 | 对占用农业灌溉、灌排工程设施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灌区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灌区国有资产的完好,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及其设施。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一)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灌区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灌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证灌区国有资产的完好,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及其设施。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农田水利站 782811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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