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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506-000
事项名称 遵守、执行水法规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
设立依据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利部令第2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实施水政监察。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镇街区间的水事纠纷。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水政监察大队5591922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