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2507-000 |
事项名称 | 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处镇街区间的水事纠纷。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水行政许可稽查制度》第四条 稽查对象为已被批准或已被许可,且正在实施过程中的水行政许可项目。 |
实施程序 | 制定检查计划、下发检查通知、检查相关许可审批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填写检查记录、下发检查意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取水许可证、取水计划、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缴费票据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水政监察大队5591922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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