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2508-000 |
事项名称 | 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六)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 |
实施程序 |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农田水利站782811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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