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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511-000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
设立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40号)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诸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 (二)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鲁水建〔2008〕14 号)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与安全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及按基本建设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实施程序 签订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书、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监督检查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复印件);2、项目法人与监理、设计、施工、质量检测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复印件);3、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工程管理站5591907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