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0902512-000 |
事项名称 | 渔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25号)第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执法人员有权对从事渔业活动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25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
实施程序 |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1、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说明来由;3、告知权利和义务;4、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理。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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