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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0902513-000
事项名称 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查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4号)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海洋与渔业局职能配置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02〕32号)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海洋与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4号)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实施程序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1、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说明来由;3、告知权利和义务;4、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理。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渔政站 7852034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