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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3707861002505-000
事项名称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核准
实施主体 昌邑市水利局
设立依据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一)供水人口在10001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三定方案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五、其他事项(三)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水价核定等工作。”
服务对象
行政处罚种类
收费依据及标准
强制种类
实施条件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实施程序 工程试运行后,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市政府物价、水利部门核准,供水水价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实施标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需提交的材料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昌邑市农村供水办公室7828116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