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505-000 |
事项名称 | 农村公共供水水价核准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一)供水人口在10001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五、其他事项(三)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水价核定等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一)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其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实施程序 | 工程试运行后,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市政府物价、水利部门核准,供水水价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农村供水办公室782811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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