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506-000 |
事项名称 | 核定水域纳污能力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水法》(主席令74号)“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水资字[2011]5号)“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为作当前水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主要职责(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 |
实施程序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水资源规划管理站721976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