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507-000 |
事项名称 | 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水法》(主席令75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剠?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水产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主要职责(三)、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节水规划。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九条:(三)在其他河道、湖泊、水库上建设水工程项目的,由有管辖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
实施程序 | 建设水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水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水资源规划管理站721976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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