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508-000 |
事项名称 | 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水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二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水产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主要职责(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组织拟订重要河流、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市区水源地水域外500米范围内污染源的监管职责。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二)其他水域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实施程序 | 拟定、批准、备案、公告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否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水资源规划管理站7219760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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