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3707861002509-000 |
事项名称 | 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及供水工程档案资料备案 |
实施主体 | 昌邑市水利局 |
设立依据 |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定方案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政办发【2010】65号)“二、主要职责(六)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工作” |
服务对象 | |
行政处罚种类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
强制种类 | |
实施条件 | 昌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邑市农村公共供水实施细则》的通知(昌政发【2010】44号)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行政许可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并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方可建设。 |
实施程序 | 接受、受理、现场勘查、审批 |
实施标准 |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
需提交的材料 | 供水规划及设计图纸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承办科室(单位)及联系电话 | 昌邑市农村供水办公室7828116 |
救济途径(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权利之日起60日内,向昌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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